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324号
申请人:江苏日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91531893K,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复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DY151U,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日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锦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暂由申请人江苏日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