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91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郢镇汤头沟村大沟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MA07W4UU5N。
法定代表人:刁利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欧洲之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4196B。
法定代表人:官木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皖1103民初191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6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0年10月1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