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917号之三
原告: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郢镇汤头沟村大沟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MA07W4UU5N。
法定代表人:刁利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欧洲之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4196B。
法定代表人:官木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远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BT4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雅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滁州远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9元,减半收取3729.5元,保全费2573元,计6302.5元,由原告隆化利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