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3知民初9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杭州七九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因与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享农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被告丰享农业公司申请追加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度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享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包括调查取证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人民币3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在《**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0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平面设计工作,2003年与哥哥组建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专注于提供高品质的品牌设计服务。原告凭借对图形设计的喜好和执着,十几年中创作了数百件优秀的设计作品,先后荣获上百个设计奖项,作品在国内外众多专业设计刊物刊登发表。因为兄弟俩创作发表了大量优秀作品,而被一些圈内同行推崇为中国平面设计公司100强之一。并且原告是国内人物、动物元素图形商标创作领域优秀作品数量最多的设计师之一。2014年3月原告创作设计了《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2014年3月29日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该作品进行了备案,并作为原告的代表作品之一广泛发表于各种专业设计刊物和论坛,为原告赢得了广泛好评。同时原告将该作品刊登在自己公司官方网站开展授权业务。2021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抄袭篡改自原告《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的侵权图形于2019年3月20日注册了第1类36957543号、第31类36960230号、第33类36958388号商标,由此也可以确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超过2年半之久。而在此之前,被告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很显然被告的行为己构成侵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做为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在塑造自身品牌形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并尊重知识产权。为避免这种不合法的状况继续延续,减少损失,依法提起诉讼,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丰享农业公司辩称,一、被告申请注册的“丰享商标”系委托第三方即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完成,该图片来源丰享农业公司并不知情。1.***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原名称为**市绿地宝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变更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2018年3月20日,丰享农业公司与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三套图形商标,设计费用3000元。二、***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1.2019年3月19日被告与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注册加变更代理委托合同》,将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图形交付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其中涉案的图形于2019年12月14日取得第33类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6958388号),于2020年1月7日取得第31类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6960230号),其中第36957543的申请被驳回。2.以上已注册的两类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未就该商标取得利益,也未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且图形系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提供,被告丰享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事先明知且故意侵权的事实。至于已注册的商标,被告会在贵院做出判决后申请作废。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 威度公司辩称,1.威度公司与丰享农业的合同已履行完毕,该次设计服务内容不包含案涉侵权商标图案。2.设计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威度应丰享农业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以备使用之需的logo设计初稿方案,未收取任何费用,不构成侵权。3.丰享农业在未经威度公司同意下,擅自使用其提供的logo设计初稿方案中的部分设计成果,申请商标且已经注册审核通过,威度公司保留对丰享公司另案诉讼的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创作品备案证书》一份,证明:2014年3月29日,原告将《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了备案。 证据二,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网站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隶属于深圳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深圳市数字管理版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在深圳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启动仪式。作品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的备案为作品在该时刻的真实存在作出权威证明,具有无可争辩的法律效力。 证据三,深圳政府在线网站信息打印件两份,证明:1.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支持市知识产权事物中心、深圳设计之窗设计开发,于2008年5月正式推出;2.2009年12月,深圳市市委市政府发文件要求发挥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和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创意设计项目知识产权预备案制度,加强创意设计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证据四,新浪新闻中心网站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2009年12月深圳首个创意设计日,会上,深圳市副市长闰**强调要求发挥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www.szdc.org),以及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的创意设计项目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证据五,在站酷网发布的帖子打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8月11日,原告将《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及兄弟俩的其他数十款作品发表于站酷网进行展示交流。 证据六,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内容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将《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发表于自己公司网站进行宣传。 证据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原告公司网站备案内容打印件一份,证明:www.798ldesign.com网站为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所有。 证据八,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是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及设计总监,也是《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的设计者和著作权人。 证据九,**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是《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的设计者和著作权人。 证据十,原告创作的《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的设计说明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经过长时间的创意构思后设计出该美术作品。 证据十一,原告创作的《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与被告侵权图形对比打印件l份,证明:被告使用的侵权图形和原告设计的《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在创意构思、造型刻画和表现手法等各方面都高度相同,甚至多方面完全相同,由此证明被告侵权图形抄袭篡改自原告美术作品。 证据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公布的被告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擅自剽窃篡改原告的《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并于2019年3月20日将该侵权图形注册了第l类36957543号、第31类36960230号、第33类36958388号商标。由此可以确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超过2年半之久。 证据十三,淘宝网上内容打印件一份,证明:委托知产机构申请一个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所需支付的费用在3000元左右,原告申请被告2个商标无效需支付6000元左右的费用。 证据十四,第12457114号商标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目前单个商标类别的授权费用在3万元左右。 证据十五,判决书两份,证明:法院对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作品备案并取得的《原创作品备案证书》的效力予以了认可;擅自抄袭篡改作品并注册商标,侵犯了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丰享农业公司对证据一至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图标系被告威度公司提供,被告丰享公司不存在事先明知且故意侵权的事实,被告实际注册成功的两个商标,其中申请的第一类36957543号申请驳回。对证据十三、十四的三性及证明目均不认可,因为实际费用并未发生,原告不涉及任何经济损失。对证据十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仅承担撤销已注册商标的责任,未给原告造成任何其他损失,损失由实际篡改原告美术作品的威度公司承担。 被告威度公司对原告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三、四的三性及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五、六、七的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五、六的天鹅图形未署原作者名,原创作者不详,故威度公司不侵犯署名权。证据八、九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两份证明属于单位和自然人的证人证言,应出庭接受询问。证据十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仅能证实天鹅图形的创作寓意,不能证实原告为著作权人。证据十一、十二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十三的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不能证实原告据此已产生实际损失。对证据十四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映证了原告设计案涉图形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其并非案涉图形的著作权人。证据十五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丰享农业公司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一,《客户协议书》、《LOGO设计方案》、付款凭证打印件、微信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2018年3月20日委托威度公司设计LOGO,丰享农业公司取得设计方案后依约向被告宁夏威度公司支付了设计费用,案涉争议的图形系被告威度设计公司设计提供给被告丰享公司。 证据二,《商标注册加变更代理委托合同》《商标注册证》《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证明:丰享公司将被告威度公司设计的LOGO图形委托第三方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案涉图形于2019年12月14日取得第33类酒类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6958388号),于2020年1月7日取得第31类新鲜水果类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6960230号),其中第36957543号涉及肥料类的申请被驳回的事实。 证据三,《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变更信息》,证明:被告丰享公司系从事农业肥料的企业,其已注册的两类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丰享农业公司提交的该三组证据的三性认可,对部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丰享公司证实其侵权图形系他人提供并不意味着丰享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丰享公司在31类、33类注册商标,无论其是否使用,其注册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威度公司对证据一的《客户协议书》和《LOGO设计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丰享农业于2018年4月8日就交付的设计稿中花瓣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与本案诉争的侵权商标无关。对付款凭证认可,但其支付的是2018年3月委托设计并由丰享农业最终确认的花瓣图案而非本案侵权图案。对微信截图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微信截图的内容进行删减。对证据二的三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实威度公司向其提供系商业行为且获取相应的报酬,威度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证据三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可证实3.1商标信息中的678图形系威度公司设计,其侵权使用。 被告威度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客户回单凭证1页、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微信截图12页、丰享商标设计方案六份,证明:被告威度公司按协议约定时间发送商标设计方案,其中方案一的花瓣图形被被告丰享农业公司采纳并使用。被告丰享农业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支付设计费3000元,被告威度公司向其开具等额发票,结合被告丰享农业公司提交的《客户协议书》,证实该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丰享农业公司隐瞒威度公司已采纳花瓣图形并已申请商标的信息,以不满意及让威度公司设计外包装为由要求威度公司数次重新设计logo方案,被告威度公司前后共向被告丰享农业公司提供四套设计方案。威度公司免费为其提供了数十个logo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师的手稿草图,证实被告提交图形为原创设计且未收取被告丰享农业公司任何费用。 证据二:企查查企业主页网页截图1页、***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截图1页,证明:被告丰享农业公司已使用威度公司2018年3月27日提交设计的花瓣图标作为企业logo,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 证据三:商标查询截图14页,证明:申请号为30074872的花瓣商标为被告威度公司2018年3月27日向被告丰享农业的提交的就2018年3月20日签订《客户协议书》的履约内容,《客户协议书》已履行完毕。被告丰享农业公司未经被告威度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威度公司提供的麦穗加丰的图案进行注册。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截图2页,证明:经查询,原告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共计89篇文书,原告及杭州七九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实现著作权权益的主要方式为将设计内容上传至互联网,再反向搜集涉嫌对其设计图片侵权的商标、外观设计,从而进行诉讼获利。 原告***对该四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威度公司基于商业考虑向丰享公司提供侵权作品,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丰享农业公司对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但案涉图标系客户协议书合同内的履行范围。对证据二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官网所用图标系双方客户协议中履行的已使用的图标且已付费,与案涉纠纷无关。对证据三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能够证实案涉侵权图标系被告威度公司提供的事实,至于其他的已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四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3月29日,***向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和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将一项作品名称为《14天鹅2》的美术作品进行了备案,备案号:A20140329095035509,并向***出具《原创作品备案证书》。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2014年8月18日,酷站网发表原告包括《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在内的数十款作品;***系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亦发表原告该作品。2021年11月19日,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涉案作品是原告设计创作,原告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同时提供涉案作品的图形设计说明,拟证明原告在经过长时间的创意构思后设计出该作品,其作品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费用大概为3万/个商标。 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详情打印件显示,被告丰享农业公司使用近似原告《14天鹅2》图形美术作品,于2019年3月20日注册了第1类36957543号、第31类36960230号、第33类36958388号商标。 ***主张,其自2000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平面设计工作,2003年与其兄组建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提供高品质的品牌设计服务。***创作了数百件优秀的设计作品,是人物、动物元素图形商标创作领域优秀作品数量最多的设计师之一,先后荣获上百个国际、国内设计奖项。2019年9月,***得知被告丰享农业公司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使用近似原告作品注册商标,已构成侵权。 丰享农业公司主张,被告申请注册的“丰享商标”系委托第三方即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完成,该图片来源丰享农业公司并不知情。且案涉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丰享农业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并承当赔偿责任;二、威度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涉案天鹅图形,能够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判断,并具有一定美感,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创作品备案证书》、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打印件、杭州七久八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和**分别开具的证明、设计说明等证据,可初步证实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利且诉讼主体适格。 经比对,被告丰享农业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类36957543号、第31类36960230号、第33类36958388号商标使用了原告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丰享农业公司虽辩称涉案商标是委托被告威度公司设计完成,该图片来源其不知情,并提供了其与威度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LOGO设计方案》等证据,但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丰享农业公司虽未直接设计、制作涉案侵权作品,但涉案侵权作品的设计、制作体现了其意志,在丰享农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侵权作品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将原告涉案作品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且原告明确请求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制作成本、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因考虑到被告丰享农业公司仅取得涉案图形第33类酒类注册商标及第31类新鲜水果类注册商标,其中第36957543号涉及该公司经营范围的肥料类申请被驳回,未注册成功。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关于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重大影响,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威度公司主张涉案作品并非丰享农业公司最终选定的履行合同的作品,而是丰享农业在未经威度公司同意下,擅自使用其提供的logo设计初稿方案中的部分设计成果。但根据查明事实,涉案作品确系威度公司向丰享农业公司提供,威度公司在设计图形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与被告丰享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14天鹅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x费用10000元,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553元,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宁夏威度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徐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x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