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02民初4103号 原告:**,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7日,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