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及原审被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3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扁担沟镇同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回族,***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