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3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扁担沟镇同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回族,***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