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执7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华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长明,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华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四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华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华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洪涛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