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华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13行初211号
原告北京威士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宏城花园16-5-101号(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头二营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文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武坚,北京威士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璐,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
法定代表人乔龙,镇长。
委托代理人路曼茹,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空港华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村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郭长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威士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不服(2019年)第06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且第三人无异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士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威士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马淑贤
人 民 陪 审 员 宋淑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荣
书 记 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