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4民初1264号
原告: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新民村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5955257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员工公寓21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83073371D。
法定代表人:庄其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计1,044.5元,由福建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