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小箬乡尚锦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4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小箬乡***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小箬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121B22223790J。

法定代表人:陈登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韶东,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员工公寓**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83073371D。

法定代表人:庄其财。

上诉人闽侯县小箬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委会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愿意按照原审判决履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闽侯县小箬乡***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9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闽侯县小箬乡***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江 舟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江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