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1457号
原告: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珠俤,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许华志,福建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员工公寓21栋301。
法定代表人:庄其财,执行董事。
原告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民委员会之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8.2元,减半收取计2554.1元,由原告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陈伟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必浩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