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闽侯县小箬乡尚锦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21民初1240号
原告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禹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小箬乡尚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尚锦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榕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锦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榕禹公司与尚锦村委会之间签订《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榕禹公司要求尚锦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77459元,但《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完工、交工)验收后并经有权机关结算审核后,进度款拨付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竣工结算价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故现仅95%的工程款满足支付条件,5%工程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保修期限未到,5%工程款余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故对榕禹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尚锦村委会应支付榕禹公司工程款263586元(277459元×95%)。榕禹公司主张尚锦村委会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工程款系于2019年6月19日满足支付条件,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经榕禹公司催讨后,尚锦村委会于2019年6月27日同意支付工程款263586元后仍未付款,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尚锦村委会应向榕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1、以26358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以2635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尚锦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榕禹公司中标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中标价为310437元。2018年5月3日,榕禹公司与尚锦村委会签订《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尚锦村委会(发包人)将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发包给榕禹公司(承包人)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10437元,工期60天。2、工程竣工(完工、交工)验收后并经有权机关结算审核后,进度款拨付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竣工结算价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3、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于2018年7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尚锦村委会委托,对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进行结算造价审核,并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定尚锦村礼堂修缮工程造价277459元。 2019年6月25日,榕禹公司向尚锦村委会申请支付95%的工程款263586元,尚锦村委会虽于2019年6月27日表示同意支付工程款,但至今仍分文未付。
一、闽侯县小箬乡尚锦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586元及利息(以26358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2635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2939元,由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元,由闽侯县小箬乡尚锦村民委员会负担2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毓微
法官助理 金惠珍 书 记 员 何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