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91民初472号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沿江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PRD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飞,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438526,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社区康富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8月3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诉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已取得诉争货款,纠纷已解决,其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