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骏达工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社区康富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438526。
法定代表人:蔡剑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骏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再生塑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4110276G。
法定代表人:朱爱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胡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骏达工贸有限公司、陈胡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民终357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1495.3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采取了下列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骏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镇××村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企2××8】;2.已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胡建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莆田市××路××号【房产证号:房产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莆国用(2014)第J××】的房地产。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查封房地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3民终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张德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