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执4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社区康富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438526。
法定代表人:蔡剑山。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2民初4146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茜茜
执行员 陈 勇
执行员 曾可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