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2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社区康富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438526。
法定代表人:蔡剑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莆荔劳人仲案[2020]0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2020)闽0304执25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实施冻结。
2020年9月3日,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9245.96元,扣除执行费1516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7729.96元,即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二、(2020)闽0304执2599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翁智伟
执行员 何国立
执行员 蔡 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