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81民初1211号
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融兴***6幢1单元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509516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官田乡官福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5158E。
法定代表人:蒋源,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以与被告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4.4元,减半收取计5837元,由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大清
审判员张清辉
人民陪审员*福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