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融兴***6幢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5095163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湖林乡西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477D。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9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均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为由,分别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9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三、准许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