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655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融兴***6幢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5095163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湖林乡西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477D。
负责人:**,乡长。
第三人: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郑和街33号金源大厦3幢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3240255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