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1904号
原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花园路422号252室(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9362906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功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