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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5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252室(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9362906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追款项付清时止];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联系莲都区富岭街道下仓村书记李良聪了解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62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41元,本院均已扣划,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罚款。被执行人***在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出资额为50000元的股权,本院已冻结。截至2022年4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缴纳200元(剩余450元未缴纳),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执行人***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缴纳3元,剩余997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7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柳 秀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后牙路书 记 员 周 雅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