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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65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252室(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936290628。
法定代表人:叶秀标。
原告***与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毅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