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02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252室(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9362906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78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2020年1月21日,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丽景植绒二期工程欠***挖机费共计27895元,并约定3月底付清。后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78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