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102执3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7月0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9362906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37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注册登记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截至2021年4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96374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3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