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1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费水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仁,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白羽。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货款359600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对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94元,由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66894元及利息,执行费5403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向被执行人六安晶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信件被退信,向被执行人**邮寄的信件已签收,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2018年4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8年4月8日、2018年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车辆,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36689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的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跃辉
审 判 员 韩亚光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强
书 记 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