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712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0日,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
法定代表人:唐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保全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860000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继续冻结该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保全被申请人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60000元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学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