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7-2)。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乔继成,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张锦跃,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赵伟,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7983369X4,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新盐场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唐磊。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继成、张锦跃、赵伟、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7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雨润泗阳星雨华府13#、25#、26#、27#楼及西大门外立面装饰装修专业分包工程位于江苏省泗阳县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钧杰
审 判 员 刘 彬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侯小青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