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305号
上诉人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 丰
审 判 员 孙晓蕾
审 判 员 浦智华
法官助理 陆 庆
书 记 员 严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