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苏州北园文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州北园文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本案系因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州2013-G-27地块项目售楼处硬装设计合同》引起的纠纷,上诉人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故不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苏州北园文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且在本案涉案合同《苏州2013-G-27地块项目售楼处硬装设计合同》中第8条约定“合同执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由甲方(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故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盛基敏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书记员 汪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