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燕娜与姚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70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付蕊,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证号91320583684108599C,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696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与原告**共同确认截止2017年1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2万元。被告**、***承诺分十个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76200元(已14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704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67560元,于2018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64720元,于2018年2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61880元,于2018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159040元,于2018年4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56200元,于2018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53360元,于2018年6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50520元,于2018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47680元,于2018年8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44840元。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就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6000元,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该款。三、案件受理费17198元,减半收取859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该款。四、被告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市镇××明珠××楼××室房屋。后依法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询价程序。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本院立案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6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红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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