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509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41085990。
法定代表人姚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337942。
法定代表人戴春毛。
申请执行人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673956.06元(从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二、驳回原告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88元,由原告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6元、被告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32元。因被执行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19年6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春毛限制高消费。
3、2019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无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查阅关联案件,本院在执行另案涉被执行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原法定代人周建仁经到庭,称该公司未售房源都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该公司二期土地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款已被查封。
5、经查阅关联案件,本院另案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发函,要求该院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土地拍卖款;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回函称被执行人已无多余执行款可供分配。
6、经查阅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昆山东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号XX中心X-X号楼共计96套房地产经本院另案中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未成交。
7、2019年6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开户账号并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
8、2019年6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同意按变卖要求全部接受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物抵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73956.06元(从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诉讼费78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8)苏0583执92号执行裁定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依法拍卖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就本院已变卖结束的被执行人不动产以物抵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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