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3005号之一
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南湾村。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元,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121号501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有道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15元,由原告昆山通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梦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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