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序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序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7373号
原告:***,女1990年4月7日,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序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5号明发总部基地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南京序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晖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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