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民初360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开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沙开标,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周昌善,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婧,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小会,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林
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
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