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8013XB,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旸。
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97936705U,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
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9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质保金合计1604568.9元和利息(利息分别以196116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160456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160456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0000元及保全保险费3172元;二、就上述款项,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原告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0元,合计16870元,由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的已被查封和抵押的房屋,本案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一期工程#A1-030铺、#A1-031铺、#D4-063铺房产(查封时间2018年12月29日,期限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8日,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如需要继续查封,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虽是首先查封,但该三套房屋均抵押给他人,因抵押金额较大,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对上述三套房屋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