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8787号之七

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8013XB),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用世水韵城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1792706K),住所,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东方名都****div>

法定代表人:邢根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苏1322民初87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在沭阳质监站专用账户中的关于“皇冠世纪花园地下车库及附属用房”工程项下工程质量保证金407017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质保金某保全。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苏1322民初878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在沭阳质监站专用账户中的关于“皇冠世纪花园地下车库及附属用房”工程项下工程质量保证金407017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质保金予以续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在沭阳质监站专用账户中的关于“皇冠世纪花园地下车库及附属用房”工程项下工程质量保证金407017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

人民陪审员  徐维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