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8787号之九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8013XB,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用世水韵城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1792706K,住所,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东方名都****div>
法定代表人:邢根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对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仲崇良
人民陪审员 葛恒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