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8787号之八
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8013XB),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用世水韵城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1792706K),住所,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东方名都****div>
法定代表人:邢根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账户分别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开发区支行47XXXX92;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32XXXX8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10;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99;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99;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10),冻结金额共计3214226.07元。我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苏1322民初87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相关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续行冻结上述存款,我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诉1322民初87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对相关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一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我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8)苏1322民初8787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对相关存款予以冻结。
现申请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4226.07元的冻结(账户分别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开发区支行47XXXX92;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32XXXX8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10;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99;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99;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1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4226.07元予以解除冻结(账户分别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开发区支行47XXXX92;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32XXXX8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10;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99;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XXXX99;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迎宾支行320XXXX1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
人民陪审员 徐维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