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监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孝大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90279056547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千志电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汉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4209005882316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与千志电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9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由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安陆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孝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