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异10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孝大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鼎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环城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风公司”)、湖北鼎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7月12日对本院作出的(2021)鄂0902执1132号之四、之七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述称,孝南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鄂09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海风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孝感开发支行账号4205********的资金。因上述被冻结的账户资金实际为异议人的工程款项。因异议人以海风公司名义实施位于“崇礼路的华途仕实业有限公司孝感厂区项目”的工程项目,而被冻结的款项实际是该项目的甲方支付给异议人发放工人工资的款项,并非海风公司的资金。因该款项被冻结,导致海风公司不能将该款项正常拨付给异议人,造成异议人名下的工人工资不能发放。综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风公司、鼎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鄂09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海风公司支付***劳务费64736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劳务费6473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鼎超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鄂0902执1132号案件受理其执行申请。2021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1)鄂0902执1132号之四、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海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5××××035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786234元。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海风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称本院冻结的海风公司的资金系海风公司支付给异议人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熊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