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孝大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武汉双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办事处***62号(9)。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风公司)、一审被告武汉双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9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1日以其提交的
新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不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交银行账户交易信息一组,拟证明海风公司主张案外人***于2016年1月29日、30日向***“×××78”银行账户中分别汇款50000元和91600元的证据虚假,***并未收到上述两笔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汇款账户及收款账户交易信息矛盾,本院调取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户名为***,账号为×××78)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收到上述两笔汇款,***对此无异议。鉴于此,***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