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孝大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武汉双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办事处***62号(9)。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风公司)、一审被告武汉双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9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1日以其提交的 新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不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交银行账户交易信息一组,拟证明海风公司主张案外人***于2016年1月29日、30日向***“×××78”银行账户中分别汇款50000元和91600元的证据虚假,***并未收到上述两笔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汇款账户及收款账户交易信息矛盾,本院调取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户名为***,账号为×××78)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收到上述两笔汇款,***对此无异议。鉴于此,***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