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3民初103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孝大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负责人。 被告:洪湖市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龙口镇东风大道特1号。 负责人:***,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一级主任科员。 原告***与被告***、***、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洪湖市龙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7.50元,减半收取计8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