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隆昌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汉川市隆昌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2874号
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隆昌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城关南街千佛寺1号。
法定代表人:马昌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
被执行人: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隆昌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冷炳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玲玲
书 记 员 熊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