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615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
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被告: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开公路西侧铁路桥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解放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