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解放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7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按通知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胡 昱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