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初1384号
原告: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635102003,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797808156,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诉讼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