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滋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初1384号 原告: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635102003,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797808156,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诉讼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