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财保2号
申请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陆市解放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5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以位于松滋市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松滋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以位于松滋市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8)松滋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