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870号
原告:广元超凡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廖由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贯清海,男,生于1969年11月27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超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贯清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广元超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元超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超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元超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