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02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超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由超,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贯清海,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贯清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贯清海银行存款51817.00元(协调费50000.00元,诉讼费1150.00元,执行费66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