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执1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第五十中学
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黑0603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冬